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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利業者有所遵循,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擬訂之「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範本」草案,業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查通過,金管會並於日前公告施行。


該範本全文共計24條,其規範重點如下:


一、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金融卡有存提款、查詢等一般功能及電子錢包或其他之附加功能由存款人自由選擇。


二、明訂定存款人使用金融卡以存款行、跨行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存)款、於(非)約定帳戶轉帳金額之限制。(第三、四、五條)


三、存款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倘發生誤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依存款人通知,由存款行依法提供交易明細及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第八條)


四、存款人於國內使用金融卡所領取之外幣,以交易當時存款行掛牌外幣現鈔賣出匯率折合新台幣金額扣款;另進行外幣交易之結匯,授權存款行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依規辦理結匯手續。(第十一、十二條)


五、存款人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存款行辦理終止契約,如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不法之用途、存款人帳戶經依規列為暫停或警示帳戶、存款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存款行權益等情事,存款行得終止契約或暫停金融卡之功能。(第十三條)


六、存款人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因達密碼使用錯誤次數或其他原因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存款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辦理解鎖,或自留置之次日起算14個營業日內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存款行得將金融卡註銷。(第十四條)


七、明定使用金融卡國內跨行提款、轉帳之交易手續費與卡片解鎖、補/換發新卡之服務費等計收方式、標準及收費金額上限;存款行如調整前述費用,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開揭示。(第十五條)


八、金融卡如有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存款人應依約定方式向存款行辦理掛失手續。存款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存款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存款行負責。(第十六條)


九、存款人因使用金融卡為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存款行、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公司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機構等在完成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使用其個人資料。(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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