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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昨天決議,信用卡循環利息「起息點」,將採取對消費者最有利方式,即循環計息的起息點應該是設定在「繳款截止日」,或由消費者自行選擇對自己最有利方式。









聯合報/提供

金管會業務會報昨天討論「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修正案。金管會官員指出,目前循環利息的起息點,是由銀行決定,共有入帳日、結帳日、繳款截止日3種。

「入帳日」是指銀行幫持卡人墊款給特約商店,並登錄在持卡人帳上的日期;「結帳日」是指銀行定期結算持卡人應付帳款的日期;「繳款截止日」是指,持卡人每期繳納應付帳款的最後期限。這3種計算方式,對消費者最有利的,就是從「繳款截止日」開始計息。

但銀行公會指出,銀行從開始「墊款」給商家時就負擔資金成本,因此從銀行「入帳日」開始計息,才是比較合理的方式。

金管會因此同意,開放持卡人「入帳日、結帳日、繳款截止日」自選其一,如果消費者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款截止日」,那計息的「利息標準」會越高;反之,若選擇對自己最不利的「入帳日」開始計息,則「利息標準」會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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