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擬訂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業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完成預告程序,各界就草案內容並無意見,該案亦經金管會9912128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信用卡市場近年來快速發展,信用卡已成為民眾重要之支付工具,爰該會本次參酌各界關切重點、消保團體建議及信用卡業務機構實務運作,大幅增修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以期淡化信用卡融資工具之色彩,導正信用卡回歸支付工具本質,並強化對持卡人之重要資訊揭露,及對收單業務及特約商店之管理,俾進一步加強信用卡業務之監理,並提升對持卡人權益之保障。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發卡機構之核卡及行銷管理。包括:增訂發卡機構核發新卡時所提供之權益或優惠,除有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外,於約定之提供期間內未經持卡人同意不得變更等(修正條文第1823條)。


二、利率訂價之管理。包括:要求發卡機構應按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採取循環信用差別訂價,並至少每季定期覆核持卡人所適用利率,且發卡機構應於契約中載明利率調整事由。另外,發卡機構須提供持卡人長期使用循環信用轉換機制(修正條文第24條)。


三、預借現金之管理。包括:授權主管機關就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行銷訂定相關規範,以淡化信用卡被擴張作為融資工具之色彩,導正信用卡為支付工具之本質(修正條文第25條)。


四、收單業務及特約商店之管理。包括:收單機構對特約商店之相關風險管理機制及特約商店契約應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2627條)。


五、發卡機構催收及出售不良債權之管理。包括:發卡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之條件及相關催收規範(修正條文第293051條)。


六、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之管理。包括: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須主動申報之重大情事,例如變更公司章程、資本總額、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修正條文第36條)。


七、對持卡人資訊揭露之管理。包括:要求發卡機構加強於申請書等就涉及持卡人權益之事項之告知,及強化每月帳單交易帳款明細資料之揭露,如:各項費用、循環信用本金、利息等分別列示;僅繳交最低應繳金額時,繳清全部款項之時間及總金額等(修正條文第4042條、44條)。


八、信用額度調整之管理。包括:發卡機構調整持卡人額度時,對正、附卡持卡人及保證人之相關通知及同意規範(修正條文第46條)。


九、違約金收取之管理。包括:授權主管機關得訂定違約金收取方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8)


十、附卡持卡人負連帶責任之禁止。明定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修正條文第49條)。


十一、分期付款交易之管理。包括:強化發卡機構辦理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時之相關管理機制。(修正條文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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