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10.02.08 02:38 am


金管會決定擴大防堵利益衝突的打擊面,上周發函從嚴規範同一法人不得同時擔任董、監事的範圍,初估有100多家上市櫃公司受影響,主要是金融業、科技業,影響層面相當大,可能牽動多家上市櫃公司董事會及經營階層高層人事變動。


為減少對多家上市櫃公司的衝擊,金管會官員昨(7)日表示,儘管這項新措施是即日起生效,但會給公司緩衝期,可以做到本屆任期屆滿。


金管會官員指出,同一法人派出法人代表擔任另一家公司的董事及監察人,等於是「左手監督右手」,有違公司治理原則。因此,從民國96年起,新修正的證交法第26條之3就規定,同一法人不能同時擔任董、監事。


但金管會發現,不少公司透過轉投資公司指派方式,以規避上述規定。為避免這種走法律漏洞的現象蔓延,金管會在洽商法務部等單位後,決定發布法令防堵。據了解,金管會是在金檢時發現,有金融機構的大股東,已擔任董事,另外再透過轉投資公司指派監察人。


舉例來說,甲公司的大股東A公司,依法A派人出任甲公司董事後,就不能再派人擔任甲公司的監察人,但A透過100%轉投資的B公司,由B派出代表擔任甲公司的監察人。


金管會認為,雖然AB不是同一個法人,但A可以控制B,此舉已不符強化公司治理及發揮監察人功能的立法意旨。


因此,金管會6日發布規定,除了轉投資公司外,連同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也在限制範圍內。換言之,只要是法人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跟法人都不能同時指派董事及監察人。


金管會官員說,監察人的角色就像「獨立董事」一樣,要監督董事會,擴大防堵後,才能有效徹底防止董事及監察人間可能的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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