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10.03.08 02:52 am


金管會日前發函擴大限制公司指派董監事,意外卡死公股管理,財政部派不出監察人,無法監督公股事業經營,因衝擊面太大,上周緊急去函金管會尋求解套。金管會官員表示,金管會正考慮中。


金管會原本規定,同一法人不得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為擴大防堵利益衝突,金管會26發函解釋同一法人的範圍,包括轉投資公司、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也在限制之內。換言之,只要是法人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跟法人都不能同時指派董事及監察人。


舉例來說,甲公司的大股東是A公司,依法A公司派人出任甲公司董事後,就不能再擔任甲公司的監察人,金管會新函令上路後,A透過100%轉投資的B公司或其他關係人,也不能擔任甲公司的監察人。


金管會認為,同一法人擔任公司的董事,又做監察人,等於「左手打右手」,有違公司治理原則。而法人對關係人具有控制權,有必要一併納入限制範圍,以防堵企業透過轉投資公司指派方式,規避法令。


財政部官員表示,許多公股事業的股東都是關係人,金管會這項新規定,讓公股派不出監察人。


以華南金為例,財政部及台灣銀行都是華南金的大股東,今年董監改選後,依金管會新規定,因財政部跟台銀是關係人,公股派董事,就不能再派監察人。


財政部官員說,民股很靈活,找個人合作也許就可解決問題,但公股完全沒有空間,衝擊相當大。


官員指出,董事跟監察人權責不同,碰到差的經理人,董事不能去查,監察人才有調查權,尤其是經營階層都被董總控制時,更需要監察人發揮監督功能。


財政部最近就面臨這類個案,必須派監察人去調查,如果將來因金管會新規定派不出監察人,公股監督的功能將無法發揮。


為化解危機,財政部評估兩種解決方案,包括只設獨董並成立審計委員會,不設監察人。但如果有公、民共治的事業,選票的配置會很麻煩,而且獨董不像一般公股代表可隨時更換。


另一個方法是,直接請金管會引用證交法第26條之3,主管機關核准者可排除的但書,將公股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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