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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2 工商時報 【記者薛翔之/台北報導】


     二次金改善後條例,金管會評估後認為:給予行政機關過大權力。立法院昨(1)日審查「二次金改善後條例」,金管會主委陳冲表示,條例內容,給予行政機關太大的權力,他並反問,「憲政體制,有沒有必要為了一個特別法而完全被推翻?」


     最後在提案委員邱毅堅持下,立法院財委會做出決議,要求金管會盡快於1個月內提出因應對案,陳冲則回應,若司法院同意的話,金管會可以來做(研究對案)。


     根據立委版本,明訂違法或不當取得被併購公司股權,二次金改善後處理小組,應命令發動併購的金融機構處分持股、嚴禁取得經營權,且不得持有被併公司1/3以上董事會席次。


     至於涉及二次金改的違法或不當併購的情形,包括:提供不法利益,給具有決策權者;違反市場法則釋出公股;金控或金融機構提供不實資料,申請併購,或以不法方式,取得被併公司股份;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公平、公正、透明的不當手段。


     另外,違法或不當取得股權的金融機構,只要經金管會移送,或是檢調單位起訴,善後處理小組就應命令涉案的高階經理人解職、命令併購者限期處分持股,以回復到取得持股前的狀況,並不得透過關係企業或關係人買進持股。


     對此,陳冲指出,該條例既有形成之訴,也有給付之訴,威力強大,不宜給行政機關這麼大的權力;他認為,最好尊重現有作法,在五權憲政的範圍下行事。


     金管會書面報告也明確表示,違法事實的認定機關,是法院,再者,目前尚無任何回復原狀的民事訴訟,且回復原狀有其困難。


     金管會並認為,涉及經營權的爭議,應該由股東協商解決,金融機構也應從金融專業的態度處理,以取得投資人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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