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8 工商時報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當鋪業法」修正案,將當鋪業收取的年利率,由現行最高不得超過48%調降為30%,會中也通過附帶決議,規定民眾典當物品,只能收取一次的「倉棧費」,不得再按月收取,估計全台約有2,002間合法當鋪將受到影響。


     各金融機構利率處於低點,其他各類利率,包括卡債利息都被要求調降,不過當鋪業利率仍維持在48%,被質疑是合法的高利貸。為減輕典當者負擔,內政委員會昨天通過黃偉哲等朝野立委連署提案的「當鋪業法第11條」修正草案,明訂調降最高利率。


     由於警方目前認定的重利罪標準為36%,因此立委原提案版本是將利率調降為36%,不過協商時,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認為,過去立法院處理雙卡利率時,金管會曾提出銀行年利率應達16.2%,建議當鋪業者以兩倍計算,亦即調降至32.4%。


     民進黨立委葉宜津則表示,90年立法時,行政部門曾提出逐年調降到30%及24%的版本,她收到檢舉函,這個案子當年會變成48%,是因為有個目前已不在立法院的立委收了「7位數的賄賂」,建議可以參考當年的版本。朝野最後達成共識,將最高利率調降至30%,列席的法務部參事陳文琪也表示,會把葉宜津的檢舉資料送檢調調查。


     不過國民黨立委吳育昇認為,只調降利率還不夠,根據現行規定,當鋪業最高年利率不得超過48%,但因為沒有規定「倉棧費(保管費)」不得按月收取,許多當鋪業者按月收取最高不得超過5%的倉棧費,連同48%的年利率,有的業者實際收取的年利率可高達108%。


     因此委員會也通過吳育昇等人提案的附帶決議,明訂當鋪業法第20條「當鋪業收取之倉棧費」以一次為限,除於典當時收取外,不得再行收取。


     對於初審結果,與會行政部門表示尊重。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表示,年利率調降沒有什麼困難,但對當鋪業者來說,因為獲利減少,未來也可能轉為經營地下錢莊,這部分的影響要再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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