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06-02 工商時報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立院昨日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案,明訂勞工強制加入工會,但未訂定罰則,採「柔性強制」。另外,工會理監事任期延長為4年,雇主不能因勞工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聘、降調或是減薪。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指出,工會法修正三讀後,可望與去年完成三讀的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通稱勞動三法),在子法與配套措施訂定後,一起在明年51勞動節生效實施。


     三讀工會法修正案明訂工會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等三種,同一企業不同公司勞工,可以跨公司參加企業工會,以引進產業力量,強化工會談判能力。


     工會法規定雇主不能因勞工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聘、降調或是減薪。工會理監事任期由現行3年,改為每任不得超過4年,維持連選得連任一次限制,但刪除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2/3限制。


     修正案同時明訂理監事在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的必要,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的公假。修法後增訂罰則,若雇主未依規定給工會理、監事公假處理會務,將被罰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工會法刪除工會會員必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才得參選工會理監事的限制,換言之,外勞有機會擔任工會幹部,甚至組織工會,爭取權益。


     工會法修正案明訂勞工加入工會入會費與經常會費規定,經常會費由原本不得超過各該會員每月收入2%,修正為下限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0.5%。


     工會法是勞委會翻修勞動三法中審查最久的法案,主因在於外界對於勞委會捨現行工會法「強制入會」精神,傾向「自由入會」有意見,經協商後,立院同意刪除原條文中「加入工會是義務」的文字,僅保留「勞工應加入工會」,但未訂定罰則,求取折衷。


     勞委會表示,「工會法」修正通過後,勞工可更自由、更有保障組織與加入工會,配合「團體協約法」透過強制協商規範及誠信協商機制,提升勞資雙方對團體協約的協商意願,搭配「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裁決機制,有助建構和諧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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