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20日電】2010.07.20 08:11 pm

金管會今天公布金融機構接管和監管辦法,未來接管金融機構不會等到淨值為負才接管,只要資本適足率低於2%,金管會就會派員接管,低於6%,也會採取監管措施。


為明確規範問題金融機構的糾正措施和退場處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銀行法修正條文的授權,參考現行規定,今天公布金融機構接管辦法和金融機構監管辦法草案。


接管措施針對因財、業務顯著惡化導致無清償能力或損及存款人利益、資本嚴重不足(資本適足率低於2%)或虧損逾資本 1/3且逾期未補足資本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或票券金融公司,金管會將採取代為行使接管機構經營權及財產管理處分權等強制措施。


針對資本顯著不足(2% 以上未達 6%)的銀行和信合社,金管會也將採取監督輔導的監管措施以改善其財、業務狀況。


金管會銀行局主任秘書張國銘表示,以往金管會都是等到金融機構淨值為負之後,才會採行接管措施,新的措施則是若金融機構資本適足率低於 2%,就會採取接管措施,有很大不同。


另外,草案中也明定,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時,應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自接管次日起30天內,終止股票的上市上櫃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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