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2010.10.19 02:54 am


金管會對於金融機構違規擬定處分標準,將採「坦白從寬、隱匿從重」,銀行局、保險局、證期局並將統一處分標準。如果業者對於違規項目知情不報,將加重處;但是否會罰到最高上限1,000萬元,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說,要看個案決定。


為鼓勵金融機構強化內稽內控,金管會規定,業者如主動發現缺失、向金管會呈報,且自行處置並有效改善,有機會完全不受罰。


依照現行規定,金融業申請新的分支機構、海外據點、新種業務,審查標準中都有「法律遵循情況」,一旦金融業被處分超過100萬元,恐怕無法提出申請,因此如果有「免罰」空間,可鼓勵金融機構加強自我控管。


金管會三大業務局對業者違規已有裁罰表,以違反內稽內控規定為例,處分金額最低200萬元,最高1,000 萬元。金管會今年8月底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與金控及銀行負責人座談,業者反映金管會處分太重,且把舊案都拿出來處分。陳裕璋當場承諾會檢討,並強調金管會與業者是夥伴關係,未來監理會以導正為主。業者希望能「自首無罪」,可以有免罰的空間。陳裕璋即指示內部著手研議。委員會最近通過,對業者違規事項,金管會將視其是否主動陳報或隱匿缺失,分成「減輕」、「加重」、「免除」或「以其他方式替代」四種方式彈性處理。


過去內稽內控疏失以金控、銀行最多,金管會表示,因內部研議三局應統一裁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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