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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6 01:17 工商時報 記者王立德/台北報導


 會計新制34號公報即將上路,明年開始銀行若有超過1億元的資產減損,進而對股東權益,或股價造成重大影響者,應依證交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規定,事件發生後2日內必須透過證交所的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相關資訊,但由於要付出的無形成本過高,銀行日前特別向銀行局請命,希望可將列出排除條款。


 據了解,包括中信銀、台新銀、兆豐銀、第一銀等4家銀行認為,過度頻繁地揭露資訊,將對銀行造成無形上的成本損失,尤其過去銀行不需特別揭露,而是只有在金控層級有對股東權益或股價造成重大影響時方需揭露,而新制對投資人來說雖然資訊更為透明,但更多的繁瑣程序也容易引發公司治理上的麻煩。


 金管會2日發函給銀行公會,請銀行公會統計各銀行原始產生放款及應收款,在明年開始適用第34號公報第3次修訂案評估減損損失後,是否適用954月證期局發布相關規定,問卷將於今日回覆給銀行公會作最後統計。


 銀行主管指出,會計新制符合國際潮流,資訊更為透明化,但銀行放款及應收款的減損評估,及備抵呆帳的提列,動輒超過1億元,對放款部位較大的銀行來說,人力幾乎都要花上在相關資訊揭露上,但影響比率卻很小,因此希望可將1億元的門檻,研議是否有調高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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