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15 01:00 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陳美君/台北報導


 防範台灣本土性金融海嘯,中央銀行與金管會聯手管制企業將信用風險轉嫁銀行,以及銀行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行授信之實。


 金管會日前發函銀行,要求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承作CDSCDO,對象以境外專業法人為限,若銀行OBU是承作關係人的CDSCDO,即承擔風險的賣方,必須就潛在損失風險「徵提十足擔保」。


 這次管理的商品即是外幣信用違約交換(CDS)及外幣信用違約選擇權(CDO),金管會官員表示,央行民國94年時就發函管理銀行外匯業務指定分行(DBU)承辦外匯CDSCDO時,應加強法規遵循與資訊揭露,信用風險承擔者涉及的授信、對利害關係人授信等應符合主管機關有關規定,且不得有利益輸送的情形。


 由於函令並未明文規定承作CDSCDO的限制,央行最近就「建議」金管會應儘速明訂OBU承作此類商品管理,未來DBU也會比照此規定。


 金管會官員表示,銀行擔任CDSCDO的賣方本來就有一定的風險,央行及金管會更擔心有企業或銀行利害關係人藉由此一商品,將信用風險等轉嫁給銀行,例如企業與A銀行申請放款額度不足,就找上關係企業的B銀行,由B銀行發行CDS給A銀行,讓企業可順利取得資金,信用風險則留給B銀行。


 金管會要求銀行若CDS的合約實體是利害關係人,除了要董事會重度決議,還要依潛在可能損失額度,徵提十足擔保,並比照利害關係人授信,列入授信額度控管;擔保品要符合契約期間及資產流動性,以現金、公債、央行可轉讓定存單、央行儲蓄券、國庫券、銀行定存單為限。


 金管會這項規定沒在網站公告,而是直接發文各銀行,官員表示,很擔心外界反彈,認為金管會只除弊不會興利,但未來若真的出現信用風險重大損失,金管會現在不管,未來也會被彈劾。


 央行副總裁周阿定指出,針對涉及金融機構健全性的產品和法規,主管機關為金管會,最新規定視金管會決議;至於央行是否看見OBU承作CDS等數據有異常情況,周阿定說,沒看到報表前,無法下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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