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日期:2011.02.16記者:彭禎伶


未來發卡機構針對信用卡分期,不得以收手續費名義代替利息。銀行局昨(15)日邀集30多家發卡機構,確定未來信用卡分期手續費僅能一次收取,且同種分期商品手續費應固定。


金管會昨天規定,還包括手續費、每期應付的分期本金與利息都應計入最低應繳金額;分期款逾期時,不得有資金成本重複計收或複利的情況;提前清償分期款項,不得收取剩餘期數利息。


銀行局副局長張國銘表示,這些新措施與會銀行都有共識,但銀行反應要調整系統、客戶合約,有銀行要求1年的緩衝期,銀行局則認為「太久」,已要求銀行公會討論出共識,再報銀行局核定。


銀行局今年以來已連續多項函令要管理小額信貸、信用卡業務,113日發文要求信用貸款所有費用必須以年百分比表示,同時不能強調零利率卻收取手續費,且手續費還因為借款金額、借款人不同而有所不同。


銀行局當時要求,即日起信貸不得以零利率作訴求,且手續費只能定額收取一次,且所有費用必須以年百分比,讓消費者了解總負擔。


接著今年331日前,所有發卡行必須調整信用卡逾期違約金,且最多只能收3期,其中第1期最高收300元,第2期最高400元,第3期最高500元;逾期金額在1,000元以下,免收違約金。


昨天會議則是管理信用卡分期,包括帳單分期、消費分期及預借現金分期,除了消費分期可能費用是由店家負擔,銀行局認為,帳單分期、預借現金分期,因銀行都有利息成本,不可能零利率,因此除從今年24日起,銀行必須在每期帳單揭露「每期應繳納的本金、利息、費用、未到期金額及應付總費用年百分率」等資訊,未來也要調整4大措施。


1是分期手續費只能收一次,銀行局認為分期手續費與資金成本無關,不能按月收取,且不能因為分期金額或持卡人不同,收不同的手續費。


2是每月最低應繳款項要包括手續費、每期應付的分期本金、利息。


3是分期款項逾期未繳,不得有資金成本重複計收或複利的情況,張國銘解釋,即不能前面已收了類似利息的手續費,但逾期滾入循環餘額,又再次計息,「利上滾利」就會有爭議。


4是分期款項若提前清償,銀行不得再收取剩餘期數的利息,張國銘表示,先前就是有立委反應此類分期,每期收手續費,但消費者若提前消償,是否應退回剩餘期數的手續費,產生不少爭議,銀行局希望今年內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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