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日期:2011.03.01記者:李淑慧


消費者申請存款證明、查詢刷卡消費紀錄等,銀行都要收取金額不等的服務手續費,主管機關近期決定,銀行必須先在契約中將收費項目與金額以顯著字體約定,才能收費。


為了給銀行修改契約的時間,主管機關給銀行六個月的緩衝期,也就是說,從9月起,銀行若沒有在契約中說清楚收費項目及金額,將不能再跟民眾收任何費用。


另外,銀行提供的基本服務,如民眾還清貸款後申請辦理塗銷抵押權設定的「清償債務證明」,從9月起,銀行也不得向消費者收取費用。


在微利時代,銀行給的存款利息非常低,提供金融服務時卻收取各種手續費,如先前有民眾向銀行申請存款明細,竟被收200元的手續費,讓民眾痛批不合理。


依據消保會的調查,銀行所收取各式手續費,金額從10元到300元不等。先前有立委建議,金融機構向客戶收取的各項費用,應由主管機關訂定收付標準及計算方法。不過,金管會認為各銀行有不同的作業成本,不宜由主管機關統一訂定。


消保會表示,銀行收取各項金融服務手續費,雖是反映服務成本及秉持「使用者付費」的精神,但業者仍必須以公平、合理的原則收費,並且要說清楚、講明白,讓民眾充分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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