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8 01:20 工商時報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7日三讀通過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民眾行賄公務員,不論公務員有無違背職務,都是違法的行為,行賄與收賄者都將面臨刑責,行賄民眾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二次金改案,不少遭起訴的企業高層雖被認定行賄,卻因送錢的企業沒有讓公務員做出違背職務行為,依法不罰行賄者,引發輿論強烈批評。立院因此三讀通過修法,明訂行賄者及收賄者都有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修正條文指出,關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送紅包也有罪 自首可免刑


2011-06-08 中國時報 【管婺媛/台北報導】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三讀通過 行賄者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五十萬以下罰金


 為杜絕官場紅包文化,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只要民眾送紅包給公務員,不論公務員是否違背職務,行賄、收賄雙方都有罪,行賄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為鼓勵行賄者自白、自首,修正案也規定,行賄者若自首免除其刑;若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則可減輕或免除刑責。


     但新法也可能使行賄者不願出面檢舉,反而降低貪汙案件成案率,連馬英九總統都表達類似憂慮,日前特別指示法務部研擬相關配套措施,針對行賄者刑責採減刑或免刑方式,鼓勵自首或自白,給予彈性空間。


     二次金改案中,有不少金控、企業老闆行賄扁家,卻因二次金改不在總統職權範圍內,因此收賄扁家「不違背職務」;當時包括國泰金控董事長蔡宏圖、台泥董事長辜成允等人都無罪,引發輿論強烈批評。法務部也因此著手修正《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讓行賄者不管有無讓收賄者作出違背職務行為,都得負上刑事責任。


     法務部長曾勇夫日前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時指出,為檢肅貪汙、澄清吏治,消除民間送紅包文化,讓民眾知道處理公務不必送、不能送,公務員也不能貪、不會貪。


     根據新法規定,針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曾勇夫表示,修正條文通過後,行賄者與收賄者都有罪,如過去老師行賄校長爭取聘任機會,往往只有收賄的校長有罪,但送錢老師沒事,修正案通過後,未來送錢老師也有刑責。


     不過,修法過程中,外界也質疑,過去許多貪汙案件多以行賄者自白口供成案,若行賄者需負刑責,則如二次金改等重大案件,恐怕都無法順利成案,也會降低貪汙案成案率。


     對此,提案立委呂學樟指出,修法是以杜絕紅包文化出發,讓行賄者因為得面對刑責而不敢送錢,可降低貪汙、賄賂情事,且行賄者檢舉僅是案件成案的其一要素,還有很多查案技巧與方向,外界不必擔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arkys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