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行政院已於831日核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兩岸金融往來辦法)修正草案,金管會將依行政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
鑑於兩岸已於99629日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雙方金融往來更趨頻繁,金管會爰依據兩岸金融協商進程,適時檢討放寬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相關規範,並參考銀行業者之建議,修正兩岸金融往來辦法,以提昇我國銀行業之競爭力。
本次兩岸金融往來辦法的修正重點,主要是調整銀行進入大陸市場之主體及經營型態、強化風險控管機制及適度放寬兩岸金融業務範圍等3部分,其重點如次:
一、調整銀行進入大陸市場之主體及經營型態:
(
)取消二擇一: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均可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
(
)取消三擇二: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可自由選擇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
(
)取消臺灣地區銀行、金控公司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一家為限之規定。
二、強化風險控管機制:
(
)臺灣地區銀行及金控公司匯往大陸地區之營業資金及投資限額,改採全行(全集團)之控管機制,銀行及其子公司赴大陸地區所累積指撥的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合計數,不得逾銀行淨值的15%;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投資總額不得逾其淨值10%。
(
)建立銀行對大陸地區之總量暴險機制,規定各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決算後淨值之1倍,計算方法將由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意見後定之。另配合刪除大陸地區分行授信總餘額倍數限制之規定。
(
)參考大陸地區對外國銀行在陸分行收受當地居民人民幣存款之相關規定,調整陸銀在臺分行收受自然人新臺幣存款限制,由每筆新臺幣150萬元定期存款調整為每筆300萬元。
三、適度放寬兩岸金融業務範圍-辦理業務範圍採負面表列,可對大陸地區人民、法人辦理授信
(
)臺灣地區銀行之海外分支機構、OBUDBU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之業務往來項目,回歸一般性業務規範,採負面表列規定。
(
)臺灣地區銀行之海外分支機構及OBU辦理大陸地區授信業務,授信對象不再限於大陸臺商或大陸外商,可承作大陸地區人民、法人之授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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