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現行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符合一定財務條件及信用評等之規範,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經營,並健全其營運發展,金管會爰研議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6點第1項第1款規定,放寬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自有資本適足比規範,將該項業務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門檻,由250%調整為200%


金管會將依程序就「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6點修正草案辦理法規預告,徵詢外界意見,修正草案將公告於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民眾如有任何意見,自公告日起7日內,歡迎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提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arkys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